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权的取得
抵*权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常识部分常考的考点。我们在了解了抵*权的基础概念之后,了解一下抵*权的取得。
抵*权的设定: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是抵*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权关系的当事人
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人和抵*权人。
抵*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抵*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合同
设立抵*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合同。抵*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签章。
(三)抵*登记
1、抵*登记的概念与功能:
⑴概念
抵*登记又称抵*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物上的抵*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权设立的公示要求。
准确地说,抵*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⑵功能:
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强化担保效力;
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
2、我国抵*权登记的效力
⑴抵*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
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权设定的效果。我国强制性要求抵*登记的情况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权自抵*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的(浮动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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