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
2010年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这意味着未来深圳近七成的公务员将不必再通过仕途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只要努力工作,通过一定积累就可打破职业发展的天花板。
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
聘任制打破了‘铁饭碗’,让公务员端起了‘瓷饭碗’,树立了职业危机意识。
一是合同管理丰富了单位管理手段,在适度增加公务员职业危机感的同时也激发了其工作动力,提高了管理效能;
二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对公务员相关权益的保障更加科学充分,也降低了单位“二次选人”和公务员“二次择业”成本,有利于促进人才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间流动;
三是与委任制公务员同工同酬并有均等的晋升机会,保障了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公务员长期、勤勉为政府服务;
四是聘任制公务员普遍能力强、素质高、态度好,许多人已成为所在单位业务骨干,并对委任制公务员队伍形成了一定“鲶鱼效应”,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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