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学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含中专职校,以下统称学校)教学临聘人员的雇用与管理,体现同岗同酬原则,激励教学临聘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府令第133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本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不能超出编制总额的10%,雇用教学临聘人员。政府应向学校全额拨付空编经费,教学临聘人员工资从空编经费中支付。
第三条 学校在职员编制内出现空编空岗1个月以上,属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雇用人员从事教学、教辅工作的,应雇用教学临聘人员。
(一)学校出现空编空岗,待招聘编制内职员的;
(二)编制内职员需离开岗位1个月以上的(如病假、产假、事假、离岗培训、公差等)。
第四条 学校教学临聘人员应按岗位设置雇用。
第五条 学校的雇员编制不能用于雇用教学临聘人员。
第二章 雇 用
第六条 雇用教学临聘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雇用。雇用期为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应当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应聘教学临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
第八条 教学临聘人员雇用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订雇用计划,雇用计划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雇用公告。雇用公告由雇用单位发布。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三)笔试和面试。由雇用单位组织实施。
(四)体检。雇用单位组织拟雇用人员体检。拟雇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五)确定人选。雇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择优确定雇用人员。
(六)雇用单位确定拟雇用人员后,应与其签订雇用合同。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学校雇用教学临聘人员情况汇总表》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雇用单位与拟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应当使用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的《深圳市教学临聘人员雇用合同书》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三章 雇用合同
第九条 雇用单位应当与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用合同。
第十条 雇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教学临聘人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标准;
(三)雇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教学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雇用单位和教学临聘人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教学临聘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续签合同的,可以续签,但累计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学年。
雇用单位首次雇用的教学临聘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第十二条 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以上,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雇用合同。
第十三条 教学临聘人员在雇用合同期间被雇用单位招聘为职员的,其雇用合同同时终止;教学临聘人员在雇用合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聘为职员的,其雇用合同须履行至当学期结束或合同期满方可终止。
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临聘人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教学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教学临聘人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告知雇用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临聘人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业务骨干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未完成或者工作尚无人接替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学临聘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雇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七)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用单位因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临聘人员本人。
第十七条 教学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教学临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应向教学临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雇用单位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依据教学临聘人员履行现行雇用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教学临聘人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所指月工资以雇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 雇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教学临聘人员的工资,由雇用单位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量、教学临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教学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综合情况,参照市雇员管理办法确定。
教学临聘人员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临聘人员享有休假权,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临聘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五章 考核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教学临聘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以雇用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临聘人员的考核以雇用合同为依据,根据教学临聘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临聘人员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教学临聘人员雇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教学临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教学临聘人员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教学临聘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临聘人员履行雇用合同满1学期以上,被聘用为学校职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九条 教学临聘人员符合我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教学临聘人员与雇用单位因雇用程序或雇用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合同编号:
深 圳 市 教 学 临 聘 人 员
雇 用 合 同 书
雇用单位
教学临聘人员姓名
深圳 市 教 育 局 编 制
说 明
1、本合同系我市中小学校与教学临聘人员,在确定雇用关系签订雇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雇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 甲 方(学 校) | 乙 方( 教学临聘人员) | |
| 名称: | 姓名: | 性别: |
| 类型: 事业单位 (1)财政核拨 □ (2)财政核补 □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
| 学历: | 学位: | |
| 籍贯: 省 市 县 | ||
| 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 ||
| 批准成立文号: | 执业资格: | |
| 法人登记证号: |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雇用到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 |
| 地址: |
现住址: | |
| 主管机构: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一、雇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甲方雇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具体为: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标准: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甲方雇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雇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教学临聘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在雇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雇用合同;
(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雇用期内不被解雇;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外,根据甲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雇用期内和雇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和甲方的工作秘*或工作中涉及的绝*、机*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所雇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根据所雇用单位的性质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
(二)甲方单位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工作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条 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第十一条 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依据《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学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为:
工资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 甲方按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其中,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七、雇用期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雇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奖金计发参照本单位年度考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雇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 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乙方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业务骨干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未完成或者工作尚无人接替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雇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雇用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七、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雇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教学临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工作经历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合法和真实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而该材料的真实性又是甲方决定雇用的基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雇用,而无需受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任何致使本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均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九、解除雇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雇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教学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四)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补偿金依据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月工资以本合同解除前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可另加附页)
十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规定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天内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三、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指模)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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