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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深圳中公教育 2015-10-21 16:06:25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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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此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

【答案】A

【考点归纳】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

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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