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15深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走私武器弹药罪

深圳中公教育 2015-11-20 14:41:38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深圳教师考试交流群 174250280
 深圳医疗考试交流群 264638977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群 226175961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

2.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其中的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对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的,可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相关推荐 : 2023公职考试课程 【深圳事业编】【广东省考】【深圳市考

其他有需要帮助的吗?欢迎进入2023公职考试咨询快捷通道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事业单位<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