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15深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汇票的质*

深圳中公教育 2015-11-20 15:07:47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深圳教师考试交流群 174250280
 深圳医疗考试交流群 264638977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群 226175961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一)汇票质*的概念

汇票质*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

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二)汇票质*的方式

背书人在设定质*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合同、质*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

(三)汇票质*的法律效果

质*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的,通过质*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贷款的,质*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推荐 : 2023公职考试课程 【深圳事业编】【广东省考】【深圳市考

其他有需要帮助的吗?欢迎进入2023公职考试咨询快捷通道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事业单位<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