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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公告

龙岗政府在线 2016-07-05 09:49:08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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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核准,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儿童康复医生1名,具体职位参见《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低学历者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职位,高学历者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职位,但必须符合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若职位有学位要求的,高学历者必须具备高学历相应的学位。例如:职位要求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均要求法学,则研究生学历专业为法学的报考人员必须相应具备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学位。

  2、职位要求为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报考者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

  (四)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具体请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见附件)。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职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数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数学",但研究生的学历为"物理",则不符合要求。

  2、报考年龄。在《岗位表》"与岗位有关的其它条件"中有年龄限制要求的,按《岗位表》要求的年龄报考,如要求40岁(即1975年7月5日之后出生)

  3、本次选聘的资格条件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6年7月5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或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以及解除处分期未满1年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近三年内违反医德医风,被评为医德欠佳及以下的;近三年内鉴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的;

  2.2011年7月以来参加国家、各省或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限制报考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投递资料报名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17:00止(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人事科,联系电话:。(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爱龙路6号,邮编:518172)。

  (四)资格初审相关要求

  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符合应聘条件。资格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考试候选人,报名资料由招聘单位留存。报名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核人员验证,并提交复印件。

  1、材料:(1)必须材料:报名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从事临床工作及年限的证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其中已育或已孕人员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环节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2)参考材料:报名者除须提供(1)必须材料外,可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能力介绍资料、论文、科研成果、荣誉(奖状)证书等,供选聘单位择优时参考。

  2、要求:所提供的审核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名资格。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前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的备案审查结果为准。

  三、考试与考察

  (一)根据报名情况,按每个职位拟聘人数的3倍择优确定考试人选,报名人数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报名人员均为考试人选。

  (二)考试: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组织。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察对象确定:按考试成绩高低排序,从高到低按拟聘人数1:1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四)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考察合格者为体检人选。

  四、体检、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一)体检

  体检人选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报名表相同的相片一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由选聘单位具体落实。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

  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对体检合格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对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由龙岗区卫计局在网站公示7天;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者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且未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批准,1年内(从考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少于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事项

  (一)经公开招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和职业年金相关制度。在龙岗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二)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6年7月5日。

  (三)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卫计局、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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