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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

市法制办 2017-02-22 17:10:16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建立和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招聘,协助人民警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

辅警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科学、合理配置辅警,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和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辅警的岗位] 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的工作岗位包括治安巡逻、案件办理、监所管理和交通督导等;文职辅警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支持、警务保障和行政助理等。

第七条[勤务辅警的职责1]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

(三)治安巡逻;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消防监督检查;

(八)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九)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勤务辅警的职责2] 勤务辅警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现场带领下,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110警情现场处警;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抓捕、*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文职辅警的职责]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接线查询、情报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辅警禁止从事的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且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的事项;

(三)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辅警的履职保障] 从事执法工作的辅警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勤务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电瓶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警用交通工具,不得保管武器和警械。

勤务辅警在履行巡逻、检查、抓捕、*解等职责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必要的警用器械。

第十二条[权利]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义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二)遵守公安机关纪律,保守工作秘*;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四)不得滥用警用器械;

(五)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招聘原则]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五条[招聘实施主体] 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应聘条件]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招聘方式] 市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按职位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可以采取选聘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优先和定向招聘]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警察类和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退役士官和士兵、我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以及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和子女。

公安机关可以定向招聘我市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为同胞兄弟姐妹),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限制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

第二十条[兼职辅警]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招聘非全日制形式的兼职辅警。

第二十一条[招聘程序]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参照人民警察招录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与被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辅警的招聘、合同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职级晋升、日常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级层次] 辅警的职级设置为六个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各职级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二十六条[证件服装标识]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穿着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识。非履行职责期间,辅警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等。

第二十七条[激励] 对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辅警,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招录人民警察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辅警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八条[回避] 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条[薪酬标准]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

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包含附加意外伤害住院保障险、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伤残保障]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三十三条[体检]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辅警基金] 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辅警基金,用于辅警的奖励、慰问,及补助因执勤、抢险救灾、训练等受伤、致残辅警和因公牺牲辅警的直系亲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辅警的责任追究]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救济途径] 辅警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三十七条[履职赔偿]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后,应当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追偿。

第三十八条[妨碍辅警履职的责任追究]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不得妨碍。辅警履行职责受到妨碍或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妨碍人或者侵害人妨碍公务、故意伤害等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规衔接]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交通安全督导员纳入勤务辅警管理。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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