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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宪法考点总结

2017-05-06 15:49:08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导语]广东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公益岗考试的重要部分,很多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考点一】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考点二】民事行为的效力

根据效力不同,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的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欠缺,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四)无权处分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或变更请求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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