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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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引进人才坚持突出高端、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等综合要素对人才择优引进入户。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总部企业的引进人才需求。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引进人才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讲师,国家“特支计划”讲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讲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5.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
6.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7.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的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讲师、国家“特支计划”讲师外,一般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以上需要引进的人才每年由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七条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八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的人才向省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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