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法】考前必背: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第二章 犯罪成立条件
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涉及行为外在显现形态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
②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内在要素。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作为特别犯罪成立要件要素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以日常生活单纯描述,不待法官进行价值判断补充,只需进行事实上的把握即可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皆属此类。如妇女、儿童、贩卖。
②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借由法官在个案中以价值判断补充评价,才有办法确定其内涵的构成要件要素。
带有法律评价的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依法”。
带有文化评价的要素:“淫秽物品”、“猥亵”、“侮辱”、“住宅”、“不正当利益”。
需要具体量化评价作为补充:“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危险”。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边缘,仍然需要进行规范的解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得有一个描述性的基础。
【提示】两种构成要件的要素与不同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相联系,因此,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要素。
②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的是犯罪的阻却要素,即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②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提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因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增加表明构成要件更为严格,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人权的保障并不矛盾。
【试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期-2-51)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