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测公基法律知识:刑法要点之故意犯罪形态
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中,有关刑法知识的考查始终是热点,不仅如此,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也再次提高了刑法的热度。那么今天中公教育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个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故意犯罪形态,以及在考试中会如何考查该部分内容。
一、知识剖析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中公分析】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刑法中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的条件,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
(一)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中公分析】犯罪既遂要求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该犯罪所需的全部构成要件,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杀死,甲属于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是犯罪预备。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公分析】在犯罪预备中行为人仅仅为实行犯罪进行准备,制造条件,并未着手实行犯罪。例如甲尾随乙准备抢劫,被警察发现后当场抓获。该案中甲为实行抢劫而进行了尾随,但并未着手实行,结果却被警察抓获,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故属于抢劫罪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公分析】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相同点在于犯罪均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完成,不同之处在于犯罪预备并未着手,而犯罪未遂属于着手后未得逞。例如:甲在对乙实施抢劫时,乙趁甲不注意,朝路过的警察大声呼救,甲只得放弃抢劫。该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抢劫罪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公分析】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均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完成,属于客观上不能,而犯罪中止则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主观上自愿。例如甲在乙碗里投毒准备杀害乙,后因担心事发,便将碗里的毒药倒掉。该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犯罪中止。
二、考察要点
故意犯罪形态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重点知识,而且较难区分,该部分主要是案例考查为主,通过给定材料分析行为人属于哪种故意犯罪形态,需要考生在熟练掌握每种故意犯罪形态的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来确定答案。记忆性考查则主要考查的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各项处罚原则。
三、试题演练
例题:甲深夜潜入乙的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行脱其衣服。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属于犯罪既遂
【答案】B。中公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甲误认为乙是妇女而意图奸淫,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当发现乙是男人后逃跑,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故本题答案为B。
最后,中公教育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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