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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安专业科目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内部关系

广东中公教育 2024-07-30 15:30:58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开始施行,此次修改幅度较大,按照新增易考、重者恒重的考查规律,在辅警考试中,本部分主要涉及的考点内容、细节多,所以需要大家在学习和复习时多总结。重点掌握内务制度中的仪式、内部关系、警容风纪、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等内容。那么今天,将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内部关系部分的重点内容。

在内务关系部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将内部关系分成了相互关系和指挥关系两个小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互关系

(一)政治上:不论职务高低,人民警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二)行政上: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注意】此处修改的部分在于:首先,将确认上下级关系的依据原“行政职务和警衔”改为“领导职务和警衔”;其次,将使用警衔判断上下级的前提由“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改为了“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

二、指挥关系

(一)上级的权利义务

1.命令通常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2.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命令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注意】接到越级下达指令的机关也应当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汇报。比如说,省公安厅越级向县公安局下达指令,此时,省公安厅需要通知市公安局。

3.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注意】此处,上级机关负有检查和补充的义务,本级机关负有执行和报告的义务,除接到新的命令不得自行更改执行任务的内容。

(二)下级的权利义务

1.下级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相关知识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9条:人民警察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下级认为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上级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在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下级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命令。执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级负责。

【注意】下级在执行命令时应遵循“令行禁止”的纪律要求,即使认为命令有错误,也不得“罢工”或自作主张,依然需要请示上级,可以采取提意见的方式;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最后出现错误,自己也是不用承担责任的,除非是做出了超出上级指令的范围或明显存在错误。

3.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下级应当根据上级的精神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果断临机处置,事后迅速报告。

4.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报告。

【注意】此时即使拒绝执行也不承担法律后果。另外,需要和前文2认为命令有错误形成对比,加深记忆。

5.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时内补报。

【注意】此处的后果是由做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特别注意的是,原则上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除非有明确要求外。

(三)不同建制间的关系

1.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共同上级所指定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2.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联系】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总结】现场处置指挥权确定顺序:共同上级指定的负责人(共同找交集)→领导职务→行政警衔

(四)抽调要求

公安民警被临时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抽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除有特殊要求外,须定期向原单位报告。

【试题演练】

为尽快破案,某派出所所长让民警小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续讯问,不让其吃饭、休息,并且告知:“小王同志,要让嫌疑人快速开口,允许采取暴力手段”。对此,民警小王的做法正确的是:

A.提出异议,但不能拒绝执行命令

B.不提出异议,立即执行命令

C.变通执行命令

D.拒绝执行命令,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公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人民警察的内部关系之指挥关系—上级命令的执行。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28条第3款:“下级(机关)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报告。”《人民警察法》第33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故本题答案为D选项。

以上就是今天与大家分享的人民警察“内部关系”知识点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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