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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广东省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公务员法律常识解读——善意取得

广东中公教育 2025-03-11 16:21:05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在202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地市级试卷以及行政执法类试卷当中常识判断部分均出现了善意取得这一重要知识点。作为全国唯一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民法典》在国考常识判断中不断受到重视。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民法中确立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善意取得。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二、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没有处分权。

虽然出让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根据,但是既然出让人并不是标的物的原所有权人,所以并不具有处分该财产的合法依据。

例如:张三手机出现故障交由李四维修,但是李四在维修完成后并未交还张三,而是以2000元价格交付给王五,而王五并不知道该手机为张三所有。在该案例中就明显说明李四的占有手段合法,但是处分手机所有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出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

以合理价格换让也是受让人为善意取得的一个必要性前提,因为价格如果明显不合理,受让人即便不知情也可以推断出该交易存在重大瑕疵,所以那受让人就很难保证善意。

例如:将上述案例中“以2000元价格交付给王五”的价格完全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但如果将其改为“以200元价格交付给王五”的价格明显远低于市场价格,那么王五在购买时就应该知道李四对该物品所有权存在瑕疵

(三)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在《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靠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依靠交付。一旦实现你那么物权自然转移,而为了能够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善意取得之后受让人则善意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

(四)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

虽然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基本秩序受让人能够取得所有权,但是那是以受让人善意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受让人以违法侵占作为主观意图而获得该物品,自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试题练习】(单选)

下列不属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是()

A.出让人无处分权 B.合理价格转让财产

C.物权已经转移 D.该物品为遗失物或盗赃物

【中公答案】D。解析:民法典中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1)出让人没有处分权;(2)以合理价格转让;(3)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已经转移;(4)受让人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另外遗失物、盗赃物由于临时占有缺乏合法根据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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