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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广东中公教育 2025-03-25 11:18:16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的《行政处罚法》修改了很多重点内容,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有关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填补了行刑衔接问题的立法空白,移送标准上的表述变得更为严谨规范,比如“涉嫌犯罪”“应当及时”取代了“构成犯罪”、“必须”,降低了行政机关移送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将减少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求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规则,从原先的“单向移送”,改为“双向移送”,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更紧密。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实践突出问题,强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间的双向沟通,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刑衔接”无缝对接。

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体现司法最终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第82条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让“行刑衔接”制度的落实得到保障,

以上便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大家还需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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