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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深圳中公教育 2015-08-21 16:31:14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①须属有偿行为。②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③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3.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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