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
(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因非法定是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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