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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无效的民事行为

深圳中公教育 2015-08-21 17:55:48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须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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