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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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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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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铁路路区、水运航区、送电电区或者其他行政行业区域设立;

2.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

3.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它与中央行政机关是下级与上级、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是:

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上的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本地人民代表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和决议。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义务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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