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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考试资料归纳:论药品和假劣药的论处

深圳中公教育 2015-11-21 17:24:43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假冒伪劣药品不但危害大众健康,还成为不法之徒的犯罪温床,所以有关其知识点成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非常常见的考察内容,中公卫生人才网对这一药学考试资料进行归纳,帮助考生复习和记忆。

1、何为假药?有哪些情形按假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本条还规定了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约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及劣药论处的情形包括哪些?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包括: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不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何为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哪六种情形需从重处罚?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监部门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以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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