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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吸收犯

广东中公教育 2019-08-18 14:54:34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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