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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

广东中公教育 2019-08-18 14:52:02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一、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包括的一罪)

(一)结合犯

1.结合犯必须法律直接规定: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刑法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

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就数罪并罚。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2.结合犯结合形式:

甲罪+乙罪=丙罪(我国目前没有这种情形),只有甲罪+乙罪=乙罪(例如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3.典型的结合犯

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新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引诱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罪。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不再包容强奸,要并罚)

4.区分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前者是两个行为,后者是一个行为。如我国刑法没有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设立为结合犯。如果有独立的这两个行为,则应数罪并罚,抢劫结束后为了灭口而杀人。而“抢劫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5.结合犯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中,既有结果加重犯(拐卖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也有结合犯(拐卖中强奸妇女)。相对于被结合的犯罪,结合犯属于特殊法条,优先适用,不能数罪并罚。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适用绑架罪中“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不能适用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所结合的行为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理解,不能随意扩大成立范围。如甲绑架乙后又对乙实施杀害之外的其他行为(强奸、猥亵、抢劫等)的,应当数罪并罚,不属于结合犯。

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或者中止的处罚规定,但分则条文存在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如果他人中途参与被结合的犯罪行为的,仅成立被结合的犯罪,在此范围内双方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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