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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牵连犯

广东中公教育 2019-08-18 14:56:12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一、牵连犯

1.牵连犯特征

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2.牵连关系的判断

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二者均需要);类型说(主流观点)。

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通常导致某种结果时,就存在牵连关系。即不仅要求客观上、主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而为了诈骗或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具有这种类型化特征,因此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3.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前者有两个行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4.处理方法: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即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的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不属于牵连犯,如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刑法规定了独立的较重的法定刑的,不属于牵连犯,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的。

5.常考情形:受贿问题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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