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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主观案例分析题核心考点归纳

2019-10-08 14:27:09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指导案例之一:最高额担保的范围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

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

2011年9月12日,B公司向债权人温州银行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温州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A公司为债务人B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2日,B公司向温州银行借款5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二》),温州银行与C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C公司自愿为A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55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未被选择列入《借款合同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A公司是否应当《借款合同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指导案例二 出借车牌,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述

车牌的登记实际所有人甲,明知乙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甲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归纳三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72号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例】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1年后到期甲不能清偿,于是甲乙之间达成买卖合同,而借款变成购房款,且经过对账清算,形成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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