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宪法的本质和分类
一、宪法本质
1、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候,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综合考察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规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在宪法制度的设计以及具体运行过程中,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会产生重要影响。
2、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或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体现一定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们只着重于某一具体方面,而宪法则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的类型及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类型名称 |
具体内容 |
成文宪法 |
(1)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即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3)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
不成文宪法 |
(1)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3)世界上不成文宪法国家主要有英国、新西兰、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国家。其中,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除包括大量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外,还包括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
刚性宪法 |
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通常也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理由在于,既然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最高的权威性,那么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应比一般法律的制定机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应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 |
柔性宪法 |
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即其典型 |
钦定宪法 |
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其须布的宪法通常是钦定宪法 |
民定宪法 |
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
协定宪法 |
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