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考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①公司选举、委派或者聘任上述人员的无效;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
(1)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2)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4)经理的任期由聘任的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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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无因解除: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职务。
历年考查:
2013年/卷三/7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