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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深圳中公教育 2021-08-08 15:43:48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考点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1.利润分配规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实缴出资分红。

2.股东起诉要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未提交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易错点提示

“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①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②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财产提供股东消费或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③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④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

3.利润分配诉讼的当事人:①原告——股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②被告——公司。

4.利润分配期限:决议载明的时间→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决议作出1年内(决议或者章程规定的期限均不能超过1年,即最长期限为1年)。

易错点提示

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的应当退还公司。

历年考查:

2012年/卷三/2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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