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近年来,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因此也成为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考点。今天老师就以本篇给各位梳理一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质上为公共安全,即因交通运输而受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诚然,从概念上来说,构成本罪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违反道交法规,即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第二、因违章造成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在交通违章上通常为故意即明知故犯,比如闯红灯、超员超速、酒驾等,所以就有同学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但应当认识到,若行为人只是单纯的交通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需承受的主要是行政交管部门的惩戒或制裁,尚未构成犯罪。
本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因违章行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如果认为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故意心理的话,比如闯红灯目的是为了故意撞死自己的仇人,那么此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本罪。
(二)肇事逃逸的情形
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会选择开车逃跑,那么此时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若出现逃逸情形仍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不过此时需要加重处罚,刑法并未规定“肇事逃逸罪”的罪名;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还要进一步加重处罚。因此,我们做题的时候切记不可因为出现逃逸情形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肇事逃逸罪”。
(三)与危险驾驶罪的辨析
做题过程中,大家容易在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上产生混淆,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二者的行为方式进行区分、辨别。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上述四种危险驾驶行为,足以产生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要件,且主观上通常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且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为过失;因此在做题过程中,可以主要从这两方面来判断。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有可能遇见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情形,那么此时又该如何定罪呢?在《刑法》第133条最后也提到,行为人若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行为人醉酒驾驶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此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此案最终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罪。
以上就是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试题练习】(单选)1.小王在开车回家路上,突然车前方冲出一人,小王赶紧踩急刹车,却因慌张而踩到了油门。于是车子猛地前冲数米,撞上了周某致其死亡。小王明白自己闯下大祸,心中更是惊慌,赶紧开车离开。在车上,小王打电话报警,说自己撞了人。他不敢回去,直接把车开到了最近的派出所。小王的行为属于:
A.交通肇事罪
B.肇事逃逸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罪
【中公答案】A。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小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A正确。肇事后逃逸本身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能单独认定为罪名,B错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本质为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生命权,对象特定;本题中小王错踩刹车导致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猛冲,影响的不仅是周某的安全,更是整个公共道路的安全,故认定交通肇事罪更加合适。C错误。刑法没有“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罪”的罪名,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