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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知识点总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广东中公教育 2024-07-01 17:11:39 中公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在中医事业单位考试中,卫生法规占比不高,其中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占分值在0~1分之间,约占卫生法规的2%,考查题型以A1型题为主,重点考查部分为病历书写与保管。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掌握和记忆,小编对卫生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知识点做了如下总结。

一、概述

1.立法目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2.实施时间:1994年9月1日。

二、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

(一)设置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二)申请设置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登记与校验

(一)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诊疗科目、床位;

4.注册资金。

(二)校验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病历书写与保管

1.病历的概念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病历书写的要求

病历书写总的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还应当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的,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书写的病历责任。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3.住院病历书写的内容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4.打印病历的内容及要求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5.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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